关于印发《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 2014-10-16 14:59:00 来源: taptap账号官网 作者: 灾协
中灾协[2014]19号
关于印发《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注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国地震局《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取消后相关事务移交taptap账号官网的通知》(中震函[2014]38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暂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taptap账号官网将依本办法,自其发布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受理初始、延续、变更和注销注册申请,同时统一办理换领新的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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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按照中国地震局《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取消后相关事务移交taptap账号官网的通知》(中震函[2014]3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制度。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须受聘并注册于一个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并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委托业务。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及相关业务。
第四条 taptap账号官网为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地震安评专委会”)负责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taptap账号官网定期向社会公布注册人员的情况。
第二章 注册申报程序
第六条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方可提出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聘用单位提供有关申报材料,聘用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如实向地震安评专委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第八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将《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地震安评专委会秘书处;
(三)地震安评专委会审核所提交材料,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taptap账号官网对符合申请条件者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条 申请人自参加统一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于《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的,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关于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如获得多个专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专业类别,分别申请初始注册,且只能注册于同一个聘用单位。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个月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限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因申请人原因没有及时办理延续注册申请,或提交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注册证书》没有按时注册延续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
(二)《注册证书》原件;
(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五)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新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同时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证明,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五)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主动申请注销注册的,应由本人于30日内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由注册机构直接实施注销。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注册管理机构直接实施注销。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九)受到刑事处罚,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十)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十一)被地震行业主管部门1年内连续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
(十二)应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4);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初始注册要求申请注册。
第十五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需要补办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申请表》(附表5);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提供直辖市、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四)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当提供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三章 审核与办理
第十六条 地震安评专委会秘书处为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登记注册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应按照相关程序为申请人办理申请注册工作,并于地震安评专委会网站上定期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报请taptap账号官网准予申请人的申请,并于taptap账号官网网站向社会通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四)未达到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或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六)因本规定第十三条(十)、(十一)项情况,被直接注销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及相关业务,被地震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不满3年的;
(八)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要求的;
(九)申请人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由相关省级学会、协会负责。对批准注册的,由相应省级学会、协会在30日内报地震安评专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地震安评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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